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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合伙开设医疗机构:(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资格者;(二)患有精神病等不宜行医之疾病者;(三...
未经医师A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明书或书等文件;未经医师A、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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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作出处理决定。通过医院分级管理评审的医院,按其达到的不同等级,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对中医(含草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应设立以有关专家组成的中医、民族医评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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