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公司有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公司与员工是否对此存在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告知?等等。 如果判定你...
你公司商业秘密的存在及其合法来源,使自己取得市场经营优势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以上就是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那么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具体情况。作为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应具备以下要求:(1)客户的独特性是用人单位通过劳动、金钱和努力获得的客户名单。(2)客户名单是否由用人单位处理和管理。如果这些客户未经用人单位处理和管理,则该名单不能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3)客户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诱导、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包括。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实用性、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人已浏览
301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