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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1、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由执行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不能自已结。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情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期间没有犯错误的,会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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