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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
如果没有结婚登记,对方要求支付的彩礼,应当返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下列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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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登记结婚彩礼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告为与被告订立婚约关系而交给被告彩礼二十八万元,此事实证据确凿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可以认定。现婚约双方当事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收取的彩礼的被告返还彩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没有登记结婚的,需要返还彩礼,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张先生与王女士领完结婚证便发生了矛盾,两人不仅没结婚,还为离婚、返还彩礼走上法庭。昨天,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女士上诉,维持一审顺义法院作出的准予其与张先生离婚,其给付张先生9000元彩礼款的判决。 2004年11月,郊区23岁的张先生与外地农村22岁的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两人订亲时,张先生亲友给了王女士3000元钱,张先生父母给王女士弟弟200元,并给王女士买了几件衣服。12月14日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张先生给了王女士9000元彩礼钱。此后,双方因举行结婚仪式等问题产生矛盾,并未同居生活。 2005年8月,张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为婚事花费了大量财力、精力,王女士领完结婚证后开始冷落自己,还嫌家里穷,不同意举行结婚仪式,即使与其结婚也无幸福可言,故要求与王女士离婚,并要求其退还1.2万元彩礼钱及2000元送礼、买服装钱。 王女士称,双方相识1个月后,张先生即要求领取结婚证,但未提出举行仪式一事。现同意离婚,但彩礼钱及服装款应作为精神补偿费,不同意退还。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在二审过程中,王女士称,领取结婚证后,张先生经常与自己在娘家居住,曾多次发生关系,自己还因此做了流产手术。为此,要求张先生赔偿2万元名誉损失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青春损失费、1500元误工费。张先生对与其发生关系则予以否认,并表示诉讼时才知道王女士做过手术。要求王女士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婚登记后两人未举行结婚仪式,王女士一直居住在娘家,未到张先生家生活,两人并未共同生活,王女士应返还张先生彩礼礼金。王女士所述尚不足以充分有效地佐证双方确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其拒绝返还彩礼礼金及要求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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