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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而《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第十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结合起来看会清晰明了很多!该司法解释的意思就是说民诉法200条11项所称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包括了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而不是单单就是一审或者二审的诉请!法院判决、裁定遗漏超出当事人的诉请的是可以申请再审的!(法院一般也会启动再审程序,我手上现在就有一个漏判诉请的案子,一方上诉,法院要求再审了!) 3、仅判决票据无效,遗漏支付人有义务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请求法院判令该票据无效,并要求支付人需向申请人支付购买此票据的费用。但法院仅仅是判决了该票据无效,而漏了支付这一请求!这就是典型的漏判。
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直接发回重审。第二,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如果不提出上诉,视为你服一审判决。即使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问题的,超过上诉期后,一审判决依然生效,当事人必须执行判决。不上诉,就不存在二审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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