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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
夫妻人财产范围: (1)方所有婚前财产; (2)因方身体受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或赠与合同指明归方财产; (4)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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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的个人财产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认定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一)登记时间与举行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的情况 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如下有以下几点: 1、从出资情况分析。男女双方为结婚购置的财产,虽然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各自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2、关于赠与行为。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行为。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因赠与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后,举行结婚仪式前该财产已经购置,父母与子女间已达成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在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之前已经成立并生效,该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已非常明确,即自己的子女是受赠人。 3、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是毋容置疑,天经地义的。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二)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产证的情况
属于婚内的夫妻个人财产的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在没有约定财产的归属时,夫妻财产即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一般是平分。但是,一些特有财产尽管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即使离婚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专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否则,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赠与人和立遗嘱人的意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财产成为个人特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活用品;二是这些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专用。但实践中存在着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为一方专用的贵重物品的归属。学者对这一问题存在着分歧。一种认为其无论价值大小都应归个人所有。另一种认为价值较大的物品即使为个人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这类财产可考虑两方面因素: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理应归一方所有。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另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与某一方的专门业务密不可分,另一方即使享有权利也不能充分体现财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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