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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犯罪记录必须到美国的居住地警察局采集指纹,是否自己办理依据当地警察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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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申请必须亲自办理据介绍,初次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须亲临办理;再次办理的,可凭委托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1、年满14周岁;2、市户籍或暂住期满6个月(含)以上的中国公民;3、有合法的申请事由。受理范围包括:1、因出国(境)签证需要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而提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2、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无犯罪记录为条件的某种特定职业而提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公函可以前来查询。二、不受理正被执法机关调查者的申请据悉,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可视不同情况到不同地点办理:1、因出国(境)等事由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的,到市公安局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办事处。2、非因出国(境)等事由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发证机关所属公安机关的综合办证中心办理,综合办证中心未设立该办证窗口的,仍在户籍(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警方强调,对于出国出境或有特殊需求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办事处也会利用全国联网信息,经过协查核实后,为我市居民开具更大范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当申请人正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或者已被刑拘,或者其涉及的案件尚在审理中时,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现在不需要啦,如今各地派出所的网络都是联通的,都是可以查得到的,以前查不到才需要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不具有指纹信息采集的法定资格。有关指纹信息采集规定,我国目前只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其第11条已将指纹信息的采集范围明确限定在: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依法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人员;依法被行政拘留或者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人员,但是被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除外;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采集指纹信息的人员…… 其中,采集指纹信息的目的也有限制,即必须是公安机关“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提供证据,为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本案中,公司既不是相应的采集主体,也不是出于相应目的,员工更不属于相应对象。 其次,公司侵犯了员工们的隐私权。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 指纹作为特定的身份识别标记,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当属其列。而隐私权的核心,在于公民有权拒绝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 在员工拒绝采集的情况下,公司仍强行采集,明显是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再者,公司无权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限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而本案情形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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