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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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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应当在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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