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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的义务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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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等条件都优胜于对方的话,会被认为是更有利于孩子教育成长的,取得孩子抚养权的胜算会高一些。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抚养子女义务有: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力的各种侵害,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子女对下列人员具有抚养义务: 1.父母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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