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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没有评到伤残级别的,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以下工伤待遇的。 1、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受伤前标准进行支付的。 2...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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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1)颅骨缺损9~24cm2,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cm2;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cm2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职工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如果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您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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