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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一定会按通缉的罪名判刑,但大多数是按通缉的罪名判刑的。如果经法院审查,觉得新罪名比原罪名更贴近犯罪行为的,可以更改罪名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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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欠钱经法院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但是自己没有钱还,会不会被判刑呢?强制执行的法律概念是怎样的呢?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是谁?强制执行会在什么条件下执行呢? 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可以向法院提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拘留,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这里的“确实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履行。如果有部分履行能力,也应当部分履行、分期履行。否则,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的司法强制措施。例如:本来欠款1000元,现在收入只有500元,生活费需要400元,那么,剩余的100元是要用来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即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如果确实是属于无能力偿还债务的,一般不会被判刑。但是,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要被判刑的。 也就是说,不会应为没有钱执行而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网上通缉不是法院判了才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果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投案;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愿投案;经调查,确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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