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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沾染吸毒后,为满足其吸毒需要,非法购买较大以上数量毒品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如果行为人购买毒品目的是出于贩卖,或...
1、不能构成既遂,由于其邮寄毒品的行为被及时发现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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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贩卖,不就是么。如果不是贩卖而是自用购买,就是。法律中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购买毒品未遂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贩卖毒品的目的认定罪名。 1、目的是自己吸食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是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按照《治安管理法》及《禁毒法》处理。公安机关会根据检测情况确定吸食毒品的行为。 2、目的为获得非法所得为目的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按未遂犯处理。未遂在法律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据此,就运输毒品犯罪而言,犯罪未遂可能存在的范围是:行为人运输着手后——运输得逞前。在该范围内,如系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停止的,系犯罪未遂;如系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则为犯罪中止。可见,在探讨和认定运输毒品未遂时,须要着重考察两个问题:一是“运输着手”,其关涉预备与未遂的区分;一是“运输是否得逞”,其关乎未遂与既遂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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