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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刑法上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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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如下: 犯罪既遂就是犯罪实施达到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即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都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都有停顿点,这是他们的相同点。 不同的是犯罪预备还未进入实际实施阶段,即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不得逞。是否着手实施犯罪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分子自己意志的原因而终止犯罪,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预备。如果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而不是犯罪预备形态。419
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他人的行为。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个人意见: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可见其立法本意着重强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况且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只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未将勒索财物的数额及其他非法目的内容作为法定情节加以考虑。因此,应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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