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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16号)...
根据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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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形下,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挪”和“用”的行为,则行为人的挪用犯罪就达既遂,即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于继续状态的是挪用的公款使用权被侵犯的状态,而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 (二)在行为人将挪出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以外的其它个人用途时,仅有“挪”和“用”的行为尚不能认为犯罪已达既遂,必须达到超过三个月才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三个月之后的继续状态同(一)一样,也是公款使用权被侵犯的持续状态,并非犯罪行为的继续,因为此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依据上述分析,挪用公款罪为行为犯是显而易见的,在犯罪形态上也并非持续犯。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属于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从挪用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犯罪起诉期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犯罪起诉期限。挪用公款有连续状态的,从最后一次挪用完成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犯罪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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