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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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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以上刑罚的除外。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罪的立案标准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故意伤害控制下实施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刑法处罚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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