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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身份是由于其出资而享有的一种资格。股东与公司之间在法律上是投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投资后,非法定原因,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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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能不能互相转让股权。 之前我们了解过,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章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很明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内部是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但是实践中,根据公司不同情况或基于公司控制权的考虑,股东们往往会在公司章程中提前约定好转让的限制条件,这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但是谈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37、138条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股份公司的股权也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只是对股权转让的方式做了特别的要求,要求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为了方便对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法律是不允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自由约定的,所以也不存在章程另行约定的情况了。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导读:“干股”股东转让股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对此情形,学者们基本没有涉及。“干股”股东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赠与而形成,其 “干股”股东转让股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对此情形,学者们基本没有涉及。“干股”股东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赠与而形成,其出资可以由其他股东代缴,也可能未出资,或者未全部出资。对于未出资或未全部出资的,应参照上述空股、出资不足的公司股东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处理。如果“干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赠与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有特殊的限制,可以参考上述对股东间限制股权转让其他约定(合同)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处理。[31] 征求意见稿第33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术股形式奖励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相应提高了公司注册资本,且资本金从资本公积金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该规定认定了干股和技术股存在的合法性,不能以干股和技术股股东转让股权而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尽管没有此具体规定,但从体系解释上得出上述结论当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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