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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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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对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可能会对分则编修产生较大影响。《合同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主体,而《民法总则》将部分“其他组织”规定为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非法人组织,除去这部分非法人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是否具备民事主体地位却不明确,对于这类组织能否沿用“其他组织”的概念,需要进一步解释。此外,《民法通则》对联营组织进行了相关规定,使其具备相当于民事主体的地位,但《民法总则》没有对联营组织进行规定,这和依然存在联营组织的现状不符。
不当得利(dc)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七条基本原则,在编修分则的时候,应该要妥善处理与总则中基本原则相同或相一致的原则。比如,总则第4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和《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相一致;总则第5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愿原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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