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这并不是立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可以免除保证人不必再承担任何责任,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若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 1、结果不同。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从此法律规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诉请权利的,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2、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而诉讼时效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预先排除或妨碍诉讼时效的适用,否则其约定无效。 3、保证期限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理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担保法》第31条),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的不特定性归于确定,同时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有别,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以上就是“
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可以免除保证人不必再承担任何责任,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若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人已浏览
361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1,7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