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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人民法院的受案通知是必要证据;...
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行政诉讼后无法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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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就提起行政诉讼后提起行政复议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由选择救济手段。如果其提起诉讼的同时又申请复议,应由首先受理的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法院,那么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就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是所谓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但是,如果复议机关和法院是同时受理的,则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其中的一个作为解决其行政争议的机关。
1.首先你的第一步是不存在的.派出所是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就是代表县公安局的决定,你的第一步是多余的,是无用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2.如果你对县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到市公安局复议,市公安局逾期不作出,或者你对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决定你仍不服,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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