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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这也同样是我国户口登记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是的。离婚了,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一栏也应该相应地改为离异。《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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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解决结婚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世日子”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事项变换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解决婚姻登记。当事人表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表明。
不是:家庭户(相对于集体户而言的)可以是农业户口性质,也可以是非农业户口性质,还可以是“居民”的户口性质。一,户籍又称户口: 1、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2、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 3、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二,户口性质的分类: 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非农户口; 2、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3、户口同时分为集体户口、家庭户口、军籍户口; 4、还可以分为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其规定有:(1)从产生事实婚姻的时间上进行限制。根据该《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2)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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