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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
申请委托书的公证,必须提交以下资料: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明书、户籍簿、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书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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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申请办理(有关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没有地域限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法律不禁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各种手续,包括房屋产权证。但委托代理人并非房屋真正的产权人,只代表购房人办理相关手续。为了验证代理人的身份,保护真正购房者的合法权利,需要提供的信息和程序会比购房者本人多。首先,需要提供购房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人,即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具体明确的代理权限,如是否可以签订购房合同,是否可以申请产权登记。同时,应注明授权期限,如在一定时间内截止或完成一定程序后,授权即截止。同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者购房者和代理人应当到房地产登记机构签署授权委托书。除上述授权委托书的特殊要求外,其余资料与本人申请时一致。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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