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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
如果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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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对超速的罚款进行罚款的缴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70%的,罚款500元,记6分; 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不足100%的,罚款1000元,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 超过规定时速100%的,罚款2000元,记12分,吊销驾照; 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准不足20%的,给予警告; 超过限速20%以上不足50%的,处100元罚款(高速公路上罚200元)。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超速罚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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