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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生效后是要取消取保候审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被取...
1、判决生效后是要取消取保候审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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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签字或者盖章,告知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满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妇女,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的;(四)
一审判决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可以的,取保候审后公安部门是可以根据案情取消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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