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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执行机关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具体是什么样的啊

2022-0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这一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法律文书送达何地公安机关。同样,《刑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这两部基本法律的规定本身就不一致,即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由此导致执行中出现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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