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有以下情况股东承担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因股东行使上述权利受阻时,引发的纠纷就为股东知情权纠纷。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对自己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有认识和把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公开的义务。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即使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公司也必须承担义务。在此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果公司被取消注册,原公司股东将公司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告主张股东的知情权,法院不予受理。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不是其他主体。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行为即使体现控股股东或管理层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换句话说,即使控股股东欲侵犯普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控股股东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转化为公司的行为,方可实施侵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6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4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