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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制造出厂的计量器具应当附有合格证(印),并在明显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厂名厂址。销售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当查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其标志和编号。进口并销售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国家进口计量器具相关规定。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一)用于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三)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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