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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1)征用耕地时,土地补偿费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计算。(2)征用养殖鱼塘时,土地补偿费按相邻耕地前三年...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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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的补偿标准建议携带你的身份证、土地承包证去高新区国土资源局索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政府文件内有关于耕地补偿的具体内容。如果你还遇到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做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1、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 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2、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 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市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二条规定之外,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前县(市)农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县(市)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市)农民所建房屋按市区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确因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市辖区范围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县(市)和望城区范围内农户的房屋补偿面积由县(市)和望城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未经依法征用、征收的国营农场的建设用地及其建(构)筑物,征地时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3、关于住房安置的有关问题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的主体。鼓励各区县(市)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安置模式,可以采取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保障住房或者组织团购商品房,按规定的价格销售给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由被征地农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团购商品房和货币补贴的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保障住房建设,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障住房建设的报批。保障住房建设按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 (二)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的核定。 (三)保障住房的分配及购买价格。 (四)“半边户”和独生子女购买保障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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