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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之后可以判定为立功,并且还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通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立功表现,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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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立功制度的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的意义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查处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刑罚和教育改造的功能。劝说犯罪分子自首,不仅充分体现了犯罪分子认罪悔过的积极态度,而且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及时受到法律的追究,减少了司法机关追查犯罪分子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他的劝说行为也可以促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完全符合立功制度的意义。二、精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分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充分肯定了促进犯罪分子归案的积极意义。建议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不仅具有与协助逮捕行为一致的行为特征,而且省去了司法机关的逮捕环节,保证了同案犯认罪伏法,比协助逮捕行为更高效、更经济,应视为立功表现。
检举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这种涉及同案犯的立功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仅限于自首之本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68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修正案(八)删除关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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