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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二)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手术的;(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或者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手术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二)为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三)妨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四)侮辱、威胁、殴打或者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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