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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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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条件如下: (一)正在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犯罪的; (3)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 (6)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是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次,有法定紧急情况之一。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现行犯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犯罪。(3)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6)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有权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况:检察院自查的案件,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逃跑;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上述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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