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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一般是可以生孩子的,只要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这两种情况之一...
一般情况下重组家庭可以生孩子,只要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这两种情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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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居民户口簿 2、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5、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6、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2)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孩子;(3)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省定居不满6年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4)再婚夫妇,一方没有生育,另一方只有一个孩子;(5)再婚夫妇,一方未生育,另一方有两个孩子丧偶;(6)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30岁以上,依法收养子女;(7)第一个孩子是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八)二级乙级以上残疾军人,五级以上因公(工)残疾人,只生一个孩子;(九)矿工连续5年以上年以上,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一个女孩;(10)农村夫妇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一个孩子;(十一)男方在女方家落户,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的一个);(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三)在大山区镇,女方在农村,只生一个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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