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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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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医疗事故等级是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划分的,划分为以下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1、医疗事故损害的是患者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死亡,可能是残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质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这种损害是客观的,是可以检查、检测到的。在医疗事故的分级中没有考虑精神损害问题。 2、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依据是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是通过损害的后果来体现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是决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四级医疗事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关于四级医疗事故是否需要全额赔偿,这一问题的解读,可以参照赔偿标准来理解,ask.com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
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1、甲等:死亡。 2、乙等:人体中重要器官的缺失或者是器官的功能的完全丧失且是不能用其他器官的功能代替的,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重度智障、植物人。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甲等:与一级乙等的情形一样,生活自理程度属于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小肠缺失90%以上、摘除双眼球等。 2、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重度智障、摘除单眼球、睾丸卵巢缺失等等。 3、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脸部重度毁容、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一手或两手缺失不能配假肢等等。 4、丁等: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中度智障、面部中度毁容及双前臂缺失等。 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面部轻度毁容、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等。 2、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轻度智能减退、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等。 3、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重建或者配假肢。 4、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发声及言语困难、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等。 5、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发声或言语不畅、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等。 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例如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一拇指末节1/2缺损、软组织内异物滞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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