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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合同要包含的内容有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标的的质量、数量;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的责任类型;以及...
合同法r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r(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r(二)标的;r(三)数量;r(四)质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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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
合同的担保方式一般有五种。 (1)保证。保证人和(与)约定,当(在)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按)照规定以(对)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约定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业务类型,有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等; 2、服务范围、期限; 3、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础交易合同情况等。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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