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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新股应提交以下材料,具体为: 1、募集申请; 2、公司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股东大会决议; 5、招股说明书; 6、财务会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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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3、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5、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6、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7、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发行新股应提交以下材料,具体为: 1、募集申请; 2、公司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股东大会决议; 5、招股说明书; 6、财务会计报告; 7、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承销机构名称及相关协议; 9、依照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提交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审批,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 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3、复审,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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