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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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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55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伪造、变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应予立案。 3、仿照真实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格式、式样、颜色、形状、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拓印等各种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国家有价证券的假证券;在真实的国家有价证券上,采用涂改、掩盖、挖补、拼凑等方法加以处理以改变其内容如增大证券的面值、张数等后的有价证券的应予立案。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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