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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宗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公教)、基督教(新教)。(二)宗教事务,是指宗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事务。(三)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县(市、区)以上区域性佛教协会、道教协会、XX、XX、XX、天主教教区、XX、XX等宗教组织。(四)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单位与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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