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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为要约的撤销往往涉及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发出后也可以撤回。但是,撤回意思的通知应当在意思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到达对方。如果要约已经到达对方,则不能撤回,但可以依法撤销。
要约通知到达被要约人的,要约生效,要约生效后不能再撤回要约,只能撤销要约。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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