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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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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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