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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如何成为法定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监护对象不同,成为监护人的方式也不同。如果监护对象是未成年人,那父母是孩子的第一顺利监护人,如果这个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如果监护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以上两类情况,如果同一顺序的监护人有多人,可以协商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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