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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不要求母公司先进行清算。需要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待一切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
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先清算,但需要编制债务清单并通知债权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决议分立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分立决议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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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但并不是所有的解散都应当进行清算。 2.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时就不需要清算。 3.公司清算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公司解散在多数情况下是公司或其股东的一种自发或自愿行为 4..营业期限到期、决议解散、公司合并与分立等。
并不要求母公司清算,只要经过下列流程: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二、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公司解散不一定要清算。公司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公司合并或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方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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