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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取得利益后的返还方式

2024-11-12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因原物返还、作价返还或价额计算方法相关的问题,原文明确提出了处理方式。具体来说,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以作价偿还。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常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若受害人是财产受损失的人,则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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