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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过错的话需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答:您同学将同宿舍同学的笔记本电脑(盗窃罪盗窃金额的起点为500元)秘密收藏起来的行为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同学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受理后该案已不属学校管辖的范围。至于您的同学是否已有案底,不清楚您具体指的是何意思。但是从您反映的其已被拘役三个月的情况看,拘役属于刑事处罚的一种,也就是说您的同学是有了犯罪而被处以刑事处罚的记录。一般来讲,被处罚是不会对以后的工作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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