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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火化补贴,需要相关领取补贴的人员到乡镇的人社部提出丧葬费的领取条件,审核条件合格之后,乡镇就会把钱打到村集体当中,由村民凭借身份证自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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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死者死亡后,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带着死者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社保卡、身份证和报告人的身份证明信、身份证、户口本、指定的银行卡等到死亡人(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报告。村(居)委会在接到报告后,会配合医保部门进行审核,并在10~15天内通知报告人去领钱。农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之后,需要在1个月内办理销户手续,并且同时申报社保部门停发养老金待遇,领取丧葬费和怃恤金,从死亡次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但是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领取两笔钱,一笔是丧葬费,另一笔是个人账户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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