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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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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两个以上行为人,出于共同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即构成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是人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的职务方便,共同非法占有该公司的财产,金额大的,以侵犯职务罪共犯论处。第三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没有国家职员身份的人与国家职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方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公司财产,根据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起诉。这里的金额应当按累计金额计算。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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