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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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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四)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六)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七)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九)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十)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十一)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必须包括: 丧葬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于16岁以下的,扶养至16岁。年满16周岁但没有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 3、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必要的交通费用计算,凭证支付。 4、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证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患者残疾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3年。
1、医疗费标准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 2、误工费标准为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其他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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