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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 (四)实...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 (四)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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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理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准确性,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确保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统一正确实施刑事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权利,确保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四)不服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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