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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出于主动地位。为了确保债权人权益保护,债权人应注意把握或延长诉讼时效期的期限,积极申张自己的权利,活动法律保护。同时...
债权人权益是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企业将来应归还债权人的债务,会计上称之为负债。 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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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归还日期,若无法约定日期,则应约定利息。注:利息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如有条件约定抵押担保物,如车辆、房屋等,可以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物为其它动产,可以约定留置。 三、签字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签字。 上述只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债务凭证只能起到证明作用,实际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偿还,或者到期是否能够偿还,这还要你自己仔细斟酌。
传统公司法理念可以概括为以公司营利为本,以股东利益为重,有限责任制 度的主要弊端表现在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 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 使其极大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甚至以牺牲一 定的社会正义为代价换取社会经济价值的实现, 即通过增加债权人的风险, 减弱 债权人的优势地位来相应降低投资人的风险。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 对债权人有失公平。 有限责任制度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 内, 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嫁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 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 风险失去均衡。 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的外部利害关系人, 通常无权介入公司内部 的管理过程, 甚至可能对公司内部管理一无所知, 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 这 势必对债权人有失公平。 其次, 控制股东可能迫使公司从事有利于控制股东的不 正当交易, 致使公司少数股东或债权人蒙受经济损失。 最后, 对侵权责任造成了 规避。 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成为非自愿债权人, 他们 在与公司的“交易”中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措施, 昭通债权人权益保护有限责任制度常常使受害人得 不到足额赔偿, 外化了一部分因公司的冒险行为造成的损失, 而公司及其股东从 中受益, 却将损失转稼给非自愿债权人, 使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法律原则遭受破 坏。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方式有三种: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性原则之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以及公司清算规则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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