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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场上的友...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场上的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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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既遂,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救援友邻部队罪客观上表现为明知友邻部队在战场上处境危急,可以救援而不救援,造成友邻部队重大损失。拒绝救援友邻部队罪的主体是指挥人员。指挥人员是指在部队组织领导作战、训练、施工、应急救援、救灾等活动和日常行政管理的人员。
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造成战斗失利的; 造成阵地失陷的; 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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