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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

2021-10-21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的受理范围为:1、虚报注册资本罪;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3、欺诈发生股票.债券罪;4、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5、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6、妨害清算罪;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5、伪造货币罪;16、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8、持有.使用假币罪;19、变造货币罪;20.走私假币罪等89种经济类犯罪。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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