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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的法律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原因:有重婚行为;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之后未能治愈;没有...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无效婚姻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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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只能够在无效的原因消失之前宣告婚姻无效,一旦无效的原因消失之后,就不能再宣告婚姻无效了。 可撤销婚姻:应当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申请。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1、申请人不同。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必须提出可撤销婚姻。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外,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照职权或者法律规定申请婚姻无效。二、申请时间不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必须在法律赋予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提出。超过此期间,撤销权消灭;无效婚姻在申请无效婚姻时,往往以客观上是否存在法定无效婚姻为准。三、侵权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多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多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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